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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购销平台-带有金融属性的”现货交易“必须持牌经营!

阅读数:171 时间:2024-04-01 来源:admin

我国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形成了一个“7+7+4”的格局,即:7家国家级金融机构,“7+4”类地方金融机构。

央行、证监会和国家金融局发放牌照并监管的7类金融机构: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省级人民政府发放牌照并由其指定管理部门监管的“7+4”类地方金融机构:其中,“7”指的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4”则指的是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

习近平总书记在有关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私募基金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中做了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深入推进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工作,坚持金融活动要全部纳入监管、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既要管“有照违章”,也要管“无证驾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七次会议指出,深入推进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工作,必须深刻认识交易场所违规展业风险的本质和危害,坚持金融活动要全部纳入监管、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整治和风险处置,压缩交易场所总量,控增量、压存量,补上制度和工作短板,高度警惕风险苗头,不断完善长效机制。

金融活动持牌经营、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前提下进行,一直以来都是我国金融监管方强调的重点内容。金融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金融业务活动需要统一纳入监管,这是防范潜在系统性风险,守住底线,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金融活、实体经济活,金融体系如果出现系统性风险将对实体经济构成严重冲击。

为切实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健全长效机制,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规则和上位法依据,统一监管标准,构建权责清晰、执法有力的地方金融监管框架,确保中央对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各项部署得到落实,2021年最后一天央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规则和上位法依据,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的原则,将地方各类金融业态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

之前地方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较为模糊。这次《条例》明确提出了地方金融组织的定义,地方金融组织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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